香港法務會計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香港法務會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Hong Ko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Accounting。專屬網址:www.hkicpfa.org
第二條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專業團體,旨在促進法務會計學的發展和應用,提高社會和公眾對法務會計的知識。
第三條 本會的辦事處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
第四條 本會的目的包括:
(一)組織和參與有關法務會計學的學術研究、教育培訓、交流活動和技術咨詢;
(二)檢視和執行法務會計師的專業標準、規範和考核制度;
(三)參與和影響有關法務會計學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
(四)與國內外相關的法務會計機構和專業人士建立和發展合作關係;
(五)開展其他有利於本會宗旨和會員利益的活動;
(六)推動和支持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福祉和公眾利益;
(七)提供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支持有志於法務會計學的學生和專業人士;
(八)舉辦和參與慈善活動,並將所得收益用於慈善用途。
第五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香港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並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特區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其職權包括: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會成員;
(三)審核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預算方案;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和發展方向;
(五)訂定和調整本會的會費標準;
(六)設立和撤銷本會的分支機構;
(七)行使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八)制定和實施本會的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九)管理和使用本會的財產和資金;
(十)招收和管理本會的會員;
(十一)處理本會的對外事務;
(十二)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理事組成,其中一名為理事長,一名為秘書長,一名為財務長,其他為普通理事。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理事可連任連選。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由具有正式會員資格的法務會計師或有會計經驗人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選舉程序由理事會制定並公佈。
第十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正式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和榮譽會員。本會歡迎所有對法務會計有興趣的人士成為會員。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由理事會根據本會章程和相關規定制定和公佈。本會將收取統一會費:每人100港元/年。本會經費來源,有會費、活動收費、申請政府各部門活動資助及/或各界捐助。本會經費將用於本會之活動行政及內容所需之用。本會所有理事會成員皆義務性質,不收取任何酬勞。
第十一條 本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的財務報告須由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二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並報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會的解散須經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通過,並按照香港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會的財產和債務。本會的解散程序由理事會負責執行。在本會解散後,剩餘的資產將用於慈善目的。有關本會解散後,剩餘資產將用於慈善用途,例如捐助給本港的知名慈善團體。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取代原有的章程。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